离婚房屋分割陷入僵局怎么办?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8-29 17:16) 点击:2416 |
大家都知道,离婚除了解除婚姻关系,还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有部分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无争议,但是分割财产上却陷入了僵局。即不想拍卖夫妻共同房屋,又没有经济能力作价补偿给另一方怎么办呢? 最近人民法院报就分享了这么一则案例,让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打破僵局的? 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对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分割产生较大分歧。 张某称,自己需要该房屋居住,因自己和老母亲目前就是住在该房屋里。李某表示她住在儿子家,主要任务是帮儿子照顾未成年的孙子,但是基于自己30多年对家庭的付出,她更想要该房屋的所有权。二人对房屋价格的协商僵持不下,均表示不愿意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且都称自己无存款,现在也都年事已高,缺乏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不愿意也无能力在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时,给对方经济补偿。 一时之间,如何分割二人共有的住房变得十分棘手。 夫妻双方都不想失去共有住房,且经济条件都不宽裕,用货币进行补偿也不现实,一方想要获得房屋所有权,一方想要继续居住在里面,怎样才能把两人的需求都照顾到呢? 主审法官对案情进行了多次复盘,认为民法典物权编通则部分关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具有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的规定,为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方式设立居住权留下了制度空间,而居住权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权能可以作为获得所有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 一人所有,一人居住,各得其利。案件的处理变得柳暗花明起来。剩下的问题就是,给李某找一个稳定的住处了。 主审法官联系了张某和李某的儿子,他表示愿意尽赡养义务,母亲李某一直跟他居住,他还是希望母亲能够继续在自己家里居住。法官综合房屋的实际功能和价值、原告李某目前的居住状态、被告张某有老母亲需要房屋居住等相关情况,认为可以通过一方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享有居住权的分割方式以实现物尽其用。法院遂判决准许二人离婚,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二人均表示服判息诉。5月4日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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